您当前所在的位置: 首页 > 新闻中心 > 通知公告
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告知书
时间:2023-04-30 22:31:15 来源:雷山县人民政府
字号: 分享:

广大农民朋友:

你们好!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是防治大气污染、改善环境质量、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迫切需要,是改善和提升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举措,同时也是全体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《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》等法律法规要求,现就我县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:

一、全县禁止任何单位、集体及个人露天焚烧秸秆。

二、告知书所称秸秆。是指对玉米、水稻、油菜、谷物、豆类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和其他有用成分后剩余的物质,包括田间地头杂草、林下附植物、落叶等。秸秆是重要的生物质资源,科学利用可作为养殖业饲料、种植业肥料、食用菌基料、环保型工业原料及新能源替代材料等用途。

三、露天焚烧秸秆的危害

(一)露天焚烧秸秆产生大量烟尘,严重影响环境空气质量,危害人体健康,对眼睛、鼻子和咽喉产生不良刺激,易引发咳嗽、胸闷、流泪、支气管炎等疾病。

(二)容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,威胁国家森林生态资源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。

(三)影响交通安全,同时对电力设施、粮油库等敏感设施也造成较大安全隐患。

四、处罚条款

(一)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责任人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119条规定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
(二)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,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,由公安机关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49条之规定,以“故意损毁公私财物”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。

(三)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,造成林木毁坏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第74条规定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,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。

(四)造成人员伤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115条规定,以放火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;过失犯前款罪的,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(五)对不听劝阻,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,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,由公安机关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50条之规定,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。

五、鼓励积极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投诉、举报各种露天焚烧秸秆污染环境行为。

举报电话:

丹江镇:0855-3331262     西江镇:0855-3348977

郎德镇:0855-3970192     大塘镇:0855-3210202

永乐镇:0855-3268161     望丰乡:0855-3220311

达地乡:0855-3248666     方祥乡:0855-3259001

广大农民朋友,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应尽义务,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是全体公民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。希望大家积极响应,牢固树立起变废为宝的经济理念,多途径、多形式、多渠道开发利用秸秆资源,做严禁秸秆露天焚烧的践行者、监督者和宣传者,为建设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作出应有的贡献。



雷山县人民政府

2023年4月30日

(此件公开发布)


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

上一篇: 关于拟推荐申报2023年省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(单位)名单的公示
下一篇: 雷山县“五一”期间县城内免费停车公告